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哲学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和繁荣,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的管理,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,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院各单位(包括学生社团)面向院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以及我院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作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。学院主管此项工作的审批部门为党委宣传部,影响重大的要报主管院领导或学院党委审批。
第三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是我院宣传思想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必须在院党委的领导下,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确保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成为宣传科学理论、传播先进文化、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。
第四条 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,严格实行“一会一报”制度。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、讲座人的有关情况、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,并征得拟请报告人、讲座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。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、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、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能举办。
第五条 各单位(包括团总支、学生会、系级社团)组织的各类报告会、研讨会和讲座,由所在党总支先行审查;院团委、院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组织的,由院团委先行审查。经审查同意后,填写《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论坛、讲座审批表》(以下简称《审批表》),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。
第六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报告人,主办者须报请主管院领导同意后,报学院党委审批,未经批准,不得向境外人员发出正式邀请。
第七条 申请被批准后,组织者必须严格按申请内容组织实施,保证报告、研讨、讲座、论坛正常进行;不得擅自更换报告、讲座、研讨、论坛的内容、时间、地点、听众范围和人数;若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者,则应提前向党委宣传部说明原因,经批准后方可进行。
第八条 我院人员应邀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报告人,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批准。各单位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对获批的报告人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。凡未经学院批准,我院人员在校外作此类报告、讲座等,其所在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我院人员作为此类报告、讲座人,都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、政治和法律责任。
第九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,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、讲大局的高度,切实负起领导责任。要加强管理,各司其职,严格程序,严格把关。对因疏于管理,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,要追究责任,严肃处理。
第十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的组织协调、秩序维护、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。报告会进行时,应有主办单位人员在场协调,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,要及时制止,并消除不良影响,同时要向审批审查部门及时报告情况。
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,或者没有按照审批程序和内容要求举办的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2016年6月15日